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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入选 县级 市级 省级 示范专业合作社条件

    信息发布者:cq3160961174
    2017-10-30 13:29:58    来源:网络   转载

    1、民主管理好。示范社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有健全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及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合作社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记录完整。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服务能力强。示范社有办公经营场所和健全的服务设施。示范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3、产品优势大。示范社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示范社按照涉及行业的相关生产标准进行生产,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要获得“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拥有自主注册商标或品牌认证或入选省、市品牌农产品名录。  4、社会反响好。示范社各项活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受到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表彰,对推动当地主导产业发展作用大,带动农民收入翻番能力强。  (二)三级示范社评选标准  在符合以上示范社基本要求的基础上:  被评选为县级示范社要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2年以上,社员人数20人以上,出资额20万元以上,合作社社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同类农民人均纯收入20%以上。  被评选为市级示范社要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3年以上,社员人数30人以上,出资额30万元以上,合作社社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同类农民人均纯收入25%以上。  被评选为省级示范社要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3年以上(“一村一品”专业村及示范村中与该村主导产业一致的合作社的注册年限不限),社员人数50人以上,出资额50万元以上,合作社社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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